一、大蜀民国继承辛亥独立战争产生的巴蜀利亚主权者。
二、大蜀民国继承1911年11月22日成立的蜀军政府法统。
三、大蜀民国继承护法各省在1925年退出中华民国善后会议后,抵抗共产国际恐怖组织及其中国附庸的战争权力和剿匪义务。
四、大蜀民国承担,并仅承担保护1912–1935年在巴蜀利亚境内合法登记产业的义务。
五、大蜀民国承认1912–1935年在巴蜀利亚境内生效的所有国际条约,包括但不